2016年开始福建省内社会资本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当地城乡医保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纳入我县补偿范围。境外(含港澳台)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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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宁县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最后编辑时间: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