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通讯录
办公室 电话:0593-3322632
政策法规和审批股 电话:0593-3389537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 电话:0593-3322632
工资福利股 电话:0593-3387057 3322018
人力资源开发股 电话:0593-338707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593-3387036
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股 电话:0593-3387015
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股 电话:0593-3389537
考试录用职位股 电话:0593-3387078
考核奖励和监督股 电话:0593-3387013
退休干部管理股 电话:0593-3387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股 电话:0593-3389539
屏南县
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电话:0593-3322536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电话:0593-3328839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电话:0593-3322157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电话:0593-3389599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电话:0593-3339962
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电话:0593-2102889
县人事考试中心 电话:0593-3387058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电话:0593-3322632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0593-3389539
档案室(事业单位、应往届毕业生档案) 电话:0593-3387059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指导人事代理、人才测评工作。
(三)综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负责全县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构建人才服务体系;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国内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屏南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订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综合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指导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地方性津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九)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规定,拟订或参与并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综合管理职称工作,负责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贯彻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实施公务员和参公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人员交流调配;负责行政机关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的管理;负责制定全县政府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县政府组成人员和以县政府名义任免的有关行政任免事宜。
(十二)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政府奖励表彰惩戒规定,承担以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名义表彰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全县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标准及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五)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